| 所在位置:首页-行业动态 驾校教练因“酒驾”将丢饭碗晨报讯 开车的人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然而,平时教导学员如何遵守交通规则的驾校教练,竟然知法犯法,甚至触碰酒驾高压线。4月25日,记者得知,歙县永安驾校的一位教练就因酒后驾驶将丢饭碗。据歙县交警大队桂林中队一名民警介绍,4月10日14:50,在辖区215线204公里400米处,歙县永安驾校的一辆小型教练车与停放在此的无牌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事发后,教练员叶某与电瓶三轮车车主现场进行了协商处理,叶某随后开车回到驾校。 不过,当天下午,教练所属的驾校接到市民举报称,叶某驾驶的那辆教练车可能涉嫌酒后驾驶。 驾校方经初步了解后,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随后,歙县警方指令桂林交警中队出警查处,“我们随后对教练员叶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测试值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桂林交警中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我们将依法严惩,绝不宽贷。” 记者从黄山市交警部门了解到,按照国家机动车类型划分,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按照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晨报记者 方佳伟 通讯员 姚大盛 |